隨著人工智能技術的發展進步,近幾年出現了許多涉及人工智能的發明,如2020 年,機器學習算法幫助研究人員開發了一種對多種病原體有效的抗生素(參見Nature),此外,人工智能 (AI) 也被用于幫助疫苗開發、藥物設計、材料發現、空間技術和船舶設計。那么這些由人工智能發明的技術,專利到底歸屬于誰呢?
近日來自新南威爾士大學悉尼分校的兩位主要學者研究了授予人工智能實體專利的影響,并將評論發表在了《自然》雜志上。
據EDN小編了解,世界各地的法院現在都在努力解決這個問題,因為將人工智能系統命名為發明人的專利申請已在 100 多個國家/地區提交,此外,一些團體正在就人工智能和知識產權 (IP) 法進行公眾咨詢,包括在美國、英國和歐洲。
知識產權 (IP) 法專家亞歷山德拉喬治副教授和人工智能專家、獲獎者和科學家托比沃爾什教授認為,現有的專利法不足以處理此類案件,并要求立法者修改當下有關知識產權和專利的法律。
如果法院和政府決定人工智能制造的發明不能申請專利,其影響可能是巨大的。當投資回報可能有限時,資助者和企業將不太愿意使用人工智能發明人進行有用的研究。社會可能會錯過有價值和拯救生命的發明的發展。
人工智能的發明申請專利面臨兩大難題,第一個問題在于“誰”發明了發明,而不是“發明了什么”。專利注冊局面對此類發明的第一個也是最緊迫的問題是“發明人是否必須是人類”?如果不是這樣,專利局則擔心人工智能可能很快就會高產,以至于他們的高產出申請或將壓倒專利系統。
另一個問題則是如果人工智能變得比某個領域的所有人都更“博學”,那么人類專利審查員如何評估人工智能的發明?
這些問題被關注源于美國人工智能公司 Imagination Engines的DABUS(統一感知自主引導設備)人工智能系統的發明無法申請專利。
DABUS人工智能系統由Imagination Engines 的總裁兼首席執行官Stephen Thaler博士創建,當時,一個國際律師團隊正在為兩款由人工智能系統設計的產品申請專利,且在專利申請書中將該人工智能系統,即統一感知自主引導設備(Device for the Autonomous Bootstrapping of Unified Sentience, DABUS)列為發明人。
2020年早些時候,美國專利商標局(USPTO)拒絕了該團隊的申請,因為根據該機構對現行法律的解釋,專利中列出的發明人必須是自然人,不能是機器。到目前為止,出于類似的理由,歐洲專利局和英國知識產權局(UKIPO)同樣拒絕了該團隊的專利申請。該團隊已對這些機構的決定提出上訴,同時正在等待中國、印度、以色列等國家的專利機構的決定 [5]。此外,在2020年8月,DABUS的創建者還向美國專利商標局局長提起訴訟,辯稱專利申請的駁回引出了與現行法律不符的有關專利性的新要求。
但在澳大利亞,DABUS曾被短暫地被批準為專利“發明者”,因為在 2021 年 7 月下旬,一名初審法官接受了 Thaler 博士針對澳大利亞知識產權局五個月前駁回專利申請的上訴。但在專利專員向澳大利亞聯邦法院合議庭提出上訴后,五名法官組成的小組支持上訴,同意專員的意見,即人工智能系統不能被命名為發明人。
DABUS授予這兩項發明專利的嘗試立即對現有法律提出了挑戰,因為現有法律只將人類或由人類組成的實體視為發明者和專利持有人。
一位新南威爾士大學教授表示:“即使我們確實承認人工智能系統是真正的發明者,但第一個大問題是所有權。您如何確定所有者是誰?所有者必須是法人,而 AI 不被視為法人。”
所有權對知識產權法至關重要。沒有它,其他人就沒有動力投資新發明以使其成為現實。
人工智能系統與人類最大的不同是,它們能夠學習并存儲的信息比人類多很多,而專利法的要求之一是發明必須是創新性的且有用。
沃爾什教授說:“對人工智能來說可能很顯而易見的東西對人類來說不會很簡單,因為人工智能可能已經吸收了人類在這個問題上的所有知識,比人類所能吸收的還要多,因此,顯而易見的的性質發生了變化。”
但無論如何,世界各地的管理機構都需要對決定人工智能系統是否可以獲得知識產權保護的法律結構進行現代化改造。